卫生标准跟踪评价/论著
马奎, 夏颖, 何玲, 张钊, 刘玉龙, 卞华慧, 赵风玲, 宋宇, 张乙眉, 杨宇华, 乌丽娅, 向军益, 毕金玲, 朱俊, 高艺莹, 左云, 杨力
目的 通过对全国部分地区诊断医师使用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》(GBZ 112—2017)的情况开展问卷调查,了解该标准的掌握和实施情况,对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、分析,为标准修订提供依据。方法 采用文献搜集、调查问卷、比较分析研究相结合的方式,以四川、江苏、广东、湖北、河南、新疆、安徽和核工业系统即“七省一集团”21家诊断机构共计93名具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资质的医师为调查对象,搜集诊断医师对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》(GBZ 112—2017)各条款的评价信息进行分析。结果 调查显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对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》(GBZ 112—2017)正文11项条款判定可行率范围在89.3%~95.7%,有10项可行率大于90.0%;判定部分可行率范围在0%~5.4%;判定不可行率范围在3.2%~5.4%;80.0%诊断医师未对标准提出具体意见,94.6%诊断医师认可该标准的法律法规一致性。结论 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》(GBZ 112—2017)整体达标情况良好,但少部分条款应适当修改,标准的宣贯力度不够,应进一步加强宣贯。